本规则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在经济、金融、贸易、施工建设、知识产权、保险纠纷以及其它商事领域的争议调解。
前款所述争议包括:
(一)国内商事争议;
(二)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、机构的商事争议;
(三)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的企业、机构的商事争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