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川天府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培训管理办法

第一条  宗旨

为规范四川天府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的培训工作,建立一支专业的调解员队伍,确保纠纷调解的质量,按照《四川天府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》、《四川天府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守则》的规定,结合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管理机构

四川天府商事调解中心(以下简称调解中心)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管委会)对培训工作的重要事项拥有决定权。调解员的培训由调解中心统一负责。调解中心秘书处承担培训的具体工作。

 第三条  培训对象 

本办法适用于调解中心聘任的调解员。调解员应当参加调解中心组织的培训活动。境外调解员的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。临时调解员的培训可视具体情况决定。

 第四条  培训的实施部门 

调解中心秘书处负责制定培训计划,组织开展培训及其他相关的协调工作。

调解员培训可委托相关教学或研究机构进行。

第五条  培训内容

调解员培训包括初任培训、年度培训、专项培训等类型。

调解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:

1、调解员职业操守、商事调解的理论;

2、商事调解的法律法规及办案程序及技能;

3、与商事调解相关的心理学、社会学等专业知识。

第六条  培训方式

调解员的培训方式以授课、交流、科研等为主,具体包括:

1、专家讲座,案例指导;

2、学术研讨、经验交流;

3、由调解中心组织或认可的其他培训活动。

第七条  培训学时要求及计算

调解员培训实行学时制。

调解员每年应完成累计不少于16个学时的培训;初次被聘任的调解员必须参加调解中心专门组织或认可的任职培训。

每半天培训一般按4个学时计算。根据培训的不同内容,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学时计算标准,具体由调解中心认定。

调解员作为专家为本中心的调解员培训授课的,按照实际授课时间的2倍计入该调解员受培训的学时。

调解员撰写与商事调解事务有关的文章、论著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,根据发表或出版成果的质量和数量等折算学时,具体由调解中心认定。

调解中心与相关机构就培训活动达成相互认可协议的,调解员参加该相关机构组织的培训活动可折抵相应学时。

临时调解员多次参加培训的,学时可以累计。

第八条  培训情况的记录与提示

调解中心秘书处应将调解员参加培训的种类、内容、时间和考核结果等情况记入调解员工作档案。调解员有权查询培训记录,并有权对培训记录中的错误申请更正。

调解员未完成年度培训学时的,调解中心秘书处应当视情节给予提示。

第九条  培训记载的应用

调解员参加培训的情况作为调解员行为考察、是否指派担任调解工作以及调解员续聘、解聘的依据之一。

第十条  培训费用

调解员可免费参加调解中心组织的年度培训,调解中心对培训活动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调解员因参加培训而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原则上自理。

第十一条  解释权

本办法由调解中心制定,并由调解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二条  施行日期

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
四川天府商事调解中心

二〇二〇年五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