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宗旨
为规范四川天府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的培训工作,建立一支专业的调解员队伍,确保纠纷调解的质量,按照《四川天府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》、《四川天府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守则》的规定,结合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管理机构
四川天府商事调解中心(以下简称调解中心)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管委会)对培训工作的重要事项拥有决定权。调解员的培训由调解中心统一负责。调解中心秘书处承担培训的具体工作。
第三条 培训对象
本办法适用于调解中心聘任的调解员。调解员应当参加调解中心组织的培训活动。境外调解员的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。临时调解员的培训可视具体情况决定。
第四条 培训的实施部门
调解中心秘书处负责制定培训计划,组织开展培训及其他相关的协调工作。
调解员培训可委托相关教学或研究机构进行。
第五条 培训内容
调解员培训包括初任培训、年度培训、专项培训等类型。
调解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:
1、调解员职业操守、商事调解的理论;
2、商事调解的法律法规及办案程序及技能;
3、与商事调解相关的心理学、社会学等专业知识。
第六条 培训方式
调解员的培训方式以授课、交流、科研等为主,具体包括:
1、专家讲座,案例指导;
2、学术研讨、经验交流;
3、由调解中心组织或认可的其他培训活动。
第七条 培训学时要求及计算
调解员培训实行学时制。
调解员每年应完成累计不少于16个学时的培训;初次被聘任的调解员必须参加调解中心专门组织或认可的任职培训。
每半天培训一般按4个学时计算。根据培训的不同内容,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学时计算标准,具体由调解中心认定。
调解员作为专家为本中心的调解员培训授课的,按照实际授课时间的2倍计入该调解员受培训的学时。
调解员撰写与商事调解事务有关的文章、论著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,根据发表或出版成果的质量和数量等折算学时,具体由调解中心认定。
调解中心与相关机构就培训活动达成相互认可协议的,调解员参加该相关机构组织的培训活动可折抵相应学时。
临时调解员多次参加培训的,学时可以累计。
第八条 培训情况的记录与提示
调解中心秘书处应将调解员参加培训的种类、内容、时间和考核结果等情况记入调解员工作档案。调解员有权查询培训记录,并有权对培训记录中的错误申请更正。
调解员未完成年度培训学时的,调解中心秘书处应当视情节给予提示。
第九条 培训记载的应用
调解员参加培训的情况作为调解员行为考察、是否指派担任调解工作以及调解员续聘、解聘的依据之一。
第十条 培训费用
调解员可免费参加调解中心组织的年度培训,调解中心对培训活动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调解员因参加培训而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原则上自理。
第十一条 解释权
本办法由调解中心制定,并由调解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
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四川天府商事调解中心
二〇二〇年五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