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川天府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守则

第一条  调解员在调解程序和调解结果上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,独立、公正地调解案件。

第二条  调解员应保持中立地位,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。

第三条  调解员应当按照调解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。

第四条  调解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,秉承“在商言商、以和为贵”的精神,逐步减少分歧,达成和解协议。

第五条  调解员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。

第六条  调解员必须严守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。除非当事人同意,调解员不得公开与调解过程相关的信息。

第七条  调解员不得接受当事人请客、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。

第八条  调解员本人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,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解的,应当向调解中心及时披露相关情况,主动请求回避。

第九条  若调解不成,在其后的仲裁、诉讼程序中,该案的调解员不得担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,也不得担任本案的仲裁员、证人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第十条 经调解中心主任同意,调解员可退出调解程序;非经调解中心主任同意,调解员不得以四川天府商事调解中心名义对外从事活动。 


四川天府商事调解中心

二〇二〇 年五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