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川天府商事调解中心收费办法

四川天府商事调解中心收费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 为规范四川天府商事调解中心(以下简称“本单位”)收费行为,更好满足市场主体对高效、便捷、低成本化解商事纠纷的需求,保障本单位合规运营和长远发展,根据《商事调解条例》《成都市调解协会关于规范商事调解收费的指导意见(试行)》及其他相关规定,结合本单位章程及调解规则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商事调解收费遵循法合规、公开透明、公平合理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

 根据中心党支部“五力”价值体系及“三联三促”机制相关要求本单位设立“中小微企业绿色通道”,针对困难小微企业案件调解费的收取可以适当减免,设立“红色合规岗”监督收费制度执行,党员带头执行收费规范、落实减免政策,发挥先锋模范作用。

第二章 收费内容与标准

第四条  收费内容

一)调解服务费包括案件登记费和调解费用两部分组成。

二)调解过程中产生的鉴定费、评估费、翻译费、专家咨询费、差旅费等其他支出,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额另行承担。

第五条  收费标准

一)案件登记费:每件500元,由申请人先行缴纳,最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分担。根据中心党支部“五力”价值体系及“三联三促”机制相关要求本单位设立“中小微企业绿色通道”,针对困难小微企业或依据案件性质减免案件登记费。案件登记费不予退还(特殊情况除外)

人民法院、仲裁机构等委派或委托调解的案件,免收案件登记费。

(二)调解费用:不超过法院受理费的50%。具体比例由本单位根据案件来源、委派法院的诉讼费标准以及案件复杂程度确定。调解费用低于200元的,按照200元标准收取费用。

第三章  费用与缴纳

第六条  本单位在登记受理时告知当事人收费标准,并与当事人签订书面的收费协议。收费协议应当明确选择收费方式、收费项目、标准、总额、支付方式等,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。

第七条 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,调解服务费由各方当事人平均分担。

第八条  当事人应当在调解成功3日内支付调解服务费,中心在收取调解费后向当事人开具增值税发票。

  调解不成功的,不收取调解服务费,但已发生的必要费用(如案件登记费、专家咨询费、翻译费等)除外。

第十条  本单位收取案件费用应以人民币为单位计算。跨境及涉外案件的收费,需换算成人民币的,按本单位决定受理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计价。

第四章 费用减免与退费

第十一条 根据中心党支部“五力”价值体系及“三联三促”机制相关要求本单位设立“中小微企业绿色通道”,针对困难小微企业案件调解费的收取可以适当减免。当事人提出调解服务费减免申请、经本单位调解中心主任批准的,除案件登记费全额收取外,调解费用可酌情减免收取。

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

第十二条  本单位将收费标准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公开:

(一)本单位官方网站;

(二)办公场所显著位置;

(三)其他便于当事人知悉的渠道。

第十三条  本单位每年对收费标准的合理性进行评估,根据调解服务直接成本、调解员劳务报酬市场水平等因素的变化,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并重新备案。

第十四条  本单位严禁调解员或工作人员私自收费、接受当事人财物、强制调解、虚假调解、未提供服务而收费、超标准收费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等行为。存在上述情形的,当事人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组织投诉举报。

第十五条  本单位党支部设立“红色合规岗”,对收费工作进行监督,每季度开展自查。

第十六条  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,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。

第十七条  当事人对本单位收费有异议的,可以向本单位投诉。本单位应当在收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当事人。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,可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举报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八条  本办法由本单位理事会负责解释。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,由本单位业务部门会同红色合规岗共同解释。

第十九条  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修改时同。

第二十条  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相抵触的,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为准。

第二十一条  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。